为进一步提高全民防诈防赌意识和识诈识赌能力,防范洗钱诱惑和陷阱,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反洗钱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反洗钱宣传以及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东方组织开展“警钟长鸣,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系列宣传。
洗钱典型案件
——节选自“北京经侦”公众号
洗钱套路不断迭代升级,有些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其中,却以为自己只是按照需求办事赚钱而已。今天继续讲解洗钱典型案件。
一、赵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通过“空壳公司”转账方式,自行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男,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1.上游犯罪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赵某以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赵某自2016年就向某村委会提出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意向,但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工作,也未进行投资建设。
2.洗钱罪
赵某实际控制某服务有限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二)案件结果
2022年6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于2022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其补充起诉。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赵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方某某洗钱案
通过股票交易方式,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方某某,男,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95亿余元。其中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支出,同时白某某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2.洗钱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白某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资犯罪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某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方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最终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
(二)案件结果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白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方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李某华洗钱案
通过大量银行账户分散转移资金,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
(一)基本案情
1.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江西省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江西省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区域、宁都县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2.洗钱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将在林场、采石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鑫某牧业公司、兴某牧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2019年5月24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通知其妻子李某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某将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华为掩饰上述保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于2019年5月25日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从鑫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6月21日、24日,李某华又从兴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上述74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后,李某华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办工厂工人工资、水电费、税费、贷款等,剩余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李某华予以隐匿。
(二)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5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1年5月26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同年8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