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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二)
2024-12-04 16:42:00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防诈防赌意识和识诈识赌能力,防范洗钱诱惑和陷阱,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反洗钱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反洗钱宣传以及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东方组织开展“警钟长鸣,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系列宣传。


洗钱典型案件
——节选自“北京经侦”公众号

  洗钱套路不断迭代升级,有些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其中,却以为自己只是按照需求办事赚钱而已。今天将重点讲解洗钱典型案件。


  一、白某洗钱案

  通过提取现金方式,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白某,男,无业,与王某某、黄某某系朋友关系。

  1.上游犯罪

  王某某伙同黄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并非法持有数百张银行卡,并将部分银行卡内资金通过POS机消费等方式多次转移至二人控制的银行卡,给14名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洗钱罪

  王某某告知白某,其控制银行卡内的钱款系“贪官的钱”,需要通过取现等方式把钱转到赌场去洗钱,唆使白某按照黄某某的安排,与黄某某一同前往银行取款,白某佩戴假发、帽子、口罩等,在多地ATM机上多次取现后将钱款交予黄某某,并从王某某处收取一定好处费。

  (二)案件结果

  2019年5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白某涉嫌洗钱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白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王某某、白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李某某洗钱案

  通过抵押借款方式,掩饰、隐瞒贷款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上游犯罪

  2020年3月至6月间,肖某某伙同付某某等人,安排中介人员邹某某等组织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社会人员隋某某等人,使用伪造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担保汽车分期贷款,用于向3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置汽车。最终,隋某某等13名社会人员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某银行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88.8万元,直接支付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由肖某某等人领走后对外出售或抵押,卖得的钱款按比例分配给上述人员等,无人负责归还贷款。

  2.洗钱罪

  2020年4月,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肖某某。之后,肖某某将通过诈骗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的4辆汽车(登记在隋某某等人名下)“抵押”给李某某,并将有隋某某等人单方签名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买卖转让协议、车辆出售委托书等材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相关车辆系肖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贷款购买,仍以抵押借款为名接受4辆汽车,并向肖某某支付钱款。后李某某将4辆汽车全部出售。

  (二)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肖某某、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某、付某某等6名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罪属于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撤销前罪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胡某受贿、洗钱案

  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自行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胡某,男,某事业单位大型项目负责人。

  1.上游犯罪

  胡某于2011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行政总监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1万余元。2018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项目提供便利,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2019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推广宣传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6万元。

2011至2021年间,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个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

  2.洗钱罪

  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丙公司账户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5.5万元转移到胡某实际控制的其岳母代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二)案件结果

  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胡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